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>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6〕22号)第二条第七项第4点“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”相关规定: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,借记“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(减免税款)”科目,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。
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,月销售额均小于10万元符合现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,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%,增值税选择按月申报纳税方式。2019年8月,甲企业当月销售额为9万元(含税)。那么,甲企业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?(假设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)
第一步、当月取得销售收入时,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,并确认为应交税费:借:银行存款 90000 贷:主营业务收入 87378.64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 2621.36第二步、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,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,实务中通常转到“营业外收入”科目:借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 2621.36 贷:营业外收入 2621.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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